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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中涉及的“有害数据”问题的批复

(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(批复)公复字1996〕8号)

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:

    你厅《关于“计算机有害数据”定义的请示》(内公事〔1996〕30号)收悉。现批复如下:

    “有害数据”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介质中存在、出现的,以计算机程序、图象、文字、声音等多种形式表示的, 含有攻击人民民主专政、社会主义制度, 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, 破坏民族团结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信息; 含有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色情、凶杀、教唆犯罪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内容的信息, 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和功能发挥, 应用软件、数据可靠性、完整性和保密性, 用于违法活动的计算机程序(含计算机病毒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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